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簿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問題,因為段落中所提到的內容並未包含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2條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