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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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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簽復,逾期不簽復者,視為願應選,當選人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1條的規定,當選人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天內簽復是否願意擔任,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簽復,則被視為願意擔任。當選人表示願意擔任的,選舉監督機構將發給當選證書。 以臺灣語言資訊系統維基百科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1條的資料為依據,該條規定了當選人對於是否擔任職務的簽復期限和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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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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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1 條規定:「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簽復,逾期不簽復者,視為願應選,當選人願應選者,由選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