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簽復,逾期不簽復者,視為願應選,當選人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1條的規定,當選人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天內簽復是否願意擔任,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簽復,則被視為願意擔任。當選人表示願意擔任的,選舉監督機構將發給當選證書。 以臺灣語言資訊系統維基百科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1條的資料為依據,該條規定了當選人對於是否擔任職務的簽復期限和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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