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城選舉之當選人,以本鄉鎮內之公民為限,其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時,以參加選舉各鄉鎮內之公民為限。
職業選舉之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類為限,會同複選時,以參加複選各團體之會員為限。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五章 當選及應選
§ 28–31共 4 條
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縣政府分別揭示於各該鄉鎮公所及各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該當選人。
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簽復,逾期不簽復者,視為願應選,當選人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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