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城選舉之當選人,以本鄉鎮內之公民為限,其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時,以參加選舉各鄉鎮內之公民為限。 職業選舉之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類為限,會同複選時,以參加複選各團體之會員為限。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8條,城市區域的縣參議員選舉中,當只選出一位參議員時,參選人需限制於該縣內的公民,並且以參與選舉的各個鄉鎮內的公民為限。而在職業選舉中,參選人則需限制於相關團體的會員,若為多個團體選出參議員時,則參選人需限制於參加複選的各個團體的會員為限。 參考資料: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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