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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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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城選舉之當選人,以本鄉鎮內之公民為限,其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時,以參加選舉各鄉鎮內之公民為限。 職業選舉之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類為限,會同複選時,以參加複選各團體之會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8條,城市區域的縣參議員選舉中,當只選出一位參議員時,參選人需限制於該縣內的公民,並且以參與選舉的各個鄉鎮內的公民為限。而在職業選舉中,參選人則需限制於相關團體的會員,若為多個團體選出參議員時,則參選人需限制於參加複選的各個團體的會員為限。 參考資料: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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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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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8 條規定:「區城選舉之當選人,以本鄉鎮內之公民為限,其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時,以參加選舉各鄉鎮內之公民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