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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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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用製發之選舉票紙書寫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7條規定了選舉票無效的情形,分為以下四項: 一、寫不依式者:指選舉票的寫作方式不符合法定規定,例如寫錯候選人的名字或其他資訊。 二、夾寫他事者:指選舉票上夾帶了和選舉無關的事物,例如附加其他文字或符號。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指選舉票的字跡不清晰,無法辨識投票人的選擇。 四、不用製發之選舉票紙書寫者:指選舉票不是使用選舉委員會所製發的選舉票紙來寫作。 這些無效情形的規定在選舉中起到了保障選舉公正和確保選民意願被明確表達的作用。如有可相關參考資料,在此便不便帶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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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7 條規定:「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