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用製發之選舉票紙書寫者。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7條規定了選舉票無效的情形,分為以下四項: 一、寫不依式者:指選舉票的寫作方式不符合法定規定,例如寫錯候選人的名字或其他資訊。 二、夾寫他事者:指選舉票上夾帶了和選舉無關的事物,例如附加其他文字或符號。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指選舉票的字跡不清晰,無法辨識投票人的選擇。 四、不用製發之選舉票紙書寫者:指選舉票不是使用選舉委員會所製發的選舉票紙來寫作。 這些無效情形的規定在選舉中起到了保障選舉公正和確保選民意願被明確表達的作用。如有可相關參考資料,在此便不便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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