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查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6條的規定,當縣政府進行選舉結果查核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當親自到場監視選舉的進行情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防止任何不當的干預或作假行為發生。選舉監督或其代表的參與可以提供獨立的證據和見證,以確保選舉過程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該法條的範例尚未找到,但是可以透過具體選舉案例中相關的報導、判決書或其他法律文件來驗證這項規定的實際應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