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四章 開票及檢票

§ 23–275

25
選舉結果,應由各鄉鎮民代表會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報送縣政府查
27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用製發之選舉票紙書寫者。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