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9條規定,候補當選人的選舉結果是由得票次多數量的候補當選者決定,如果候補當選人的票數相同,則應進行抽籤以決定。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縣參議員選舉中,有兩名候補當選人的票數相同,那麼根據法規,他們必須進行抽籤以確定誰將成為候補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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