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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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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縣政府分別揭示於各該鄉鎮公所及各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該當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0條的規定,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應該由縣政府分別揭示在各鄉鎮公所和各團體事務所,並且通知各當選人。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縣進行參議員選舉,當選人和候補當選人的姓名應該在各鄉鎮公所和各團體事務所張貼,同時也應該向每位當選人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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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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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0 條規定:「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縣政府分別揭示於各該鄉鎮公所及各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該當選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