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縣政府分別揭示於各該鄉鎮公所及各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該當選人。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0條的規定,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的姓名應該由縣政府分別揭示在各鄉鎮公所和各團體事務所,並且通知各當選人。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縣進行參議員選舉,當選人和候補當選人的姓名應該在各鄉鎮公所和各團體事務所張貼,同時也應該向每位當選人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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