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36

快速跳轉

選舉訴訟,應先於他種訴訟審判,並以一審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6條規定,選舉訴訟應該先進行一審審判,而後才能進行其他訴訟審判。具體而言,此法條意味著在縣參議員選舉中,若有訴訟發生,必須先進行第一審的審判程序,待第一審結束後,方可進行其他相關的訴訟審判。可舉例如下: 例如,在某縣的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A對選舉結果不滿,認為自己的選舉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提起訴訟尋求糾正。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6條的規定,此訴訟必須先進行第一審審判,並等待第一審結束後才能進入其他訴訟審判程序,例如上訴或抗告等。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6條的規定將被適用,選舉訴訟必須按照程序進行第一審審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6 條規定:「選舉訴訟,應先於他種訴訟審判,並以一審終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