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訴訟,應先於他種訴訟審判,並以一審終結。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6條規定,選舉訴訟應該先進行一審審判,而後才能進行其他訴訟審判。具體而言,此法條意味著在縣參議員選舉中,若有訴訟發生,必須先進行第一審的審判程序,待第一審結束後,方可進行其他相關的訴訟審判。可舉例如下: 例如,在某縣的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A對選舉結果不滿,認為自己的選舉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提起訴訟尋求糾正。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6條的規定,此訴訟必須先進行第一審審判,並等待第一審結束後才能進入其他訴訟審判程序,例如上訴或抗告等。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6條的規定將被適用,選舉訴訟必須按照程序進行第一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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