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
根据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0 條,投票人在領取選舉票時,必須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这是为了核实投票人的身份,并确保选票的有效性。如有人未能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其所領取的選舉票將被視為無效。举例来说,如果某投票人在領取選舉票時,未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該選舉票將被視為無效,不能在选举中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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