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20

快速跳轉

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0 條,投票人在領取選舉票時,必須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这是为了核实投票人的身份,并确保选票的有效性。如有人未能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其所領取的選舉票將被視為無效。举例来说,如果某投票人在領取選舉票時,未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該選舉票將被視為無效,不能在选举中计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0 條規定:「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