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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三 章 戶口名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戶口名簿
  1.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長統一編號。 三、戶別。 四、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五、戶籍地址。 六、編號。 七、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八、流水號。 九、條碼。 十、頁次。 十一、發機關。 十二、稱謂。 十三、出生日期。 十四、姓名。 十五、統一編號。 十六、父姓名。 十七、母姓名。 十八、父統一編號。 十九、母統一編號。 二十、配偶姓名。 二十一、配偶統一編號。 二十二、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二十三、役別。 二十四、出生地。 二十五、出生別。 二十六、記事。 二十七、詳細/省略記事。 二十八、現住/現住人口。
  2. 前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3.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

請領戶口名簿,由戶長備妥國民身分證申請。委託他人請領戶口名簿者,應由受託人持憑國民身分證及戶長委託書申請。

  1. 辦理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依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者,其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時,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戶口名簿。
  2. 戶政事務所同時受理戶籍登記及補領戶口名簿申請,應先審辦妥戶籍登記後,依本法規定補發戶口名簿。
  1.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
  2. 前項情形,由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戶口名簿者,無須書面委託。

戶口名簿因申請換領或全戶有本法第六十二條之情事者,應收回註銷。但戶政事務所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將原戶口名簿作成註銷之標示後退還。

已收回註銷之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應每日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