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名簿因申請換領或全戶有本法第六十二條之情事者,應收回註銷。但戶政事務所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將原戶口名簿作成註銷之標示後退還。
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2條,當有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全戶有註銷情事時,戶口名簿應該收回並註銷。然而,戶政事務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將原始的戶口名簿加註註銷標示後退還給當事人。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20)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取自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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