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0條,以下是對該條規定的解釋: 1. 該條第一項規定,當辦理戶籍登記需要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的情況下,如果委託他人代辦戶籍登記,委託書必須明確指明同時委託換領戶口名簿的事項。這意味著在委託書中必須清楚表明委託他人辦理換領戶口名簿的要求。 2. 該條第二項規定,當戶政事務所同時處理戶籍登記和補領戶口名簿的申請時,應優先審核辦理完戶籍登記後,才能根據法規規定補發戶口名簿。換句話說,戶政事務所在處理這些申請時,必須按照法規的程序,先完成戶籍登記後才能進行補發戶口名簿。 參考資料: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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