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役種區劃標準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役種區劃,除體位及超額區劃依照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外,其適服常備兵役之役男,因家庭經濟狀況區劃補充兵役者,依本標準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齡計算,應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其出生年次之換算,應依簡便推算表 (如附件一) 推算之。
徵兵及齡男子,在申請區劃之當年,其家屬年齡之計算,依役男現役徵集之年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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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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