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種區劃,除體位及超額區劃依照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外,其適服常備兵役之役男,因家庭經濟狀況區劃補充兵役者,依本標準辦理。
根據兵役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役種區劃標準主要用於將役男依照其適服常備兵役的情況進行區劃。其中,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及體位區分標準表第127項的規定,扁平足屬於替代役乙等體位的範疇。此外,體位區分標準表第181項及第139項也對於椎間盤突出症及中樞神經系統腫瘤及血管病變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役種區劃標準第2條的目的是根據兵役法及相關法令對役男進行合理的區劃,以便進行相應的兵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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