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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四章 附則

§ 21–255

21
役男申請役種區劃,應向列額地申請辦理。如遇徵額異動時,遷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接到遷入地列管通知書後,將其有關核定資料或影本移轉遷入地辦理登記銜管。
22
在緩徵期間之役男,其役種區劃之申請或撤銷區劃後之處理,應緩徵原因消滅後為之。
23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規定作戰死亡官兵之獨子,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役,不受第五條之限制。 役男之兄或弟因作戰死亡而為獨子者,比照前項辦理。
24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上年一至十二月份處理役種區劃情形調製清查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份,並應於三月底以前彙報內政部、國防部各乙份。
役種區劃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