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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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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緩徵期間之役男,其役種區劃之申請或撤銷區劃後之處理,應緩徵原因消滅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役種區劃標準第22條》中規定,在緩徵期間的役男,如果要申請或核准撤銷役種區劃,應該等到緩徵原因消滅後才能進行處理。具體來說,如果一位役男在緩徵期間內因某些原因被分配到某個役種,然後緩徵期間結束後,這個緩徵原因消滅了,那麼他可以申請或核准撤銷先前的役種區劃。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緩徵期間內的役男能在緩徵原因消滅後,以符合其實際情況為基礎重新進行區劃。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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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種區劃標準第 22 條規定:「在緩徵期間之役男,其役種區劃之申請或核准撤銷區劃後之處理,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種區劃標準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