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緩徵期間之役男,其役種區劃之申請或核准撤銷區劃後之處理,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為之。
《役種區劃標準第22條》中規定,在緩徵期間的役男,如果要申請或核准撤銷役種區劃,應該等到緩徵原因消滅後才能進行處理。具體來說,如果一位役男在緩徵期間內因某些原因被分配到某個役種,然後緩徵期間結束後,這個緩徵原因消滅了,那麼他可以申請或核准撤銷先前的役種區劃。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緩徵期間內的役男能在緩徵原因消滅後,以符合其實際情況為基礎重新進行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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