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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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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家庭狀況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 一、役男家屬,均年逾六十 (女性五十五) 歲或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十八歲至六十 (女性五十五) 歲,合於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 (如附件二) ,具有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三、三-一) 而無工作收入者。 二、役男全年工作收入在當地全家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以上,而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工作期間於申請時已逾半年者。但其原負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因於半年內發生死亡、殘廢事實,自該事實發生即由役男負家計主要責任者,不受工作期間之限制。 三、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未達房屋納稅起徵點,且除該自用住宅及其建築基地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雖有其他不動產但確無使用收益價值或其他動產及收益未達相當數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就實地情形適時訂定,報內政部備實施。 第一項第三款之相當數額動產及收益標準,由內政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力,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五條: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以下規定者,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 一、役男家屬,年齡年逾六十歲(女性五十五歲)或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十八歲至六十歲(女性五十五歲),符合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並具有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且無工作收入。 二、役男全年工作收入超過當地全家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且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在申請時已工作半年以上。但如果在半年內役男原先負責家計的家屬發生死亡或殘廢,由役男負責家計的限制不受此限。 三、役男及其家屬的自用住宅的價值未達房屋納稅起徵點,且除了該自用住宅及其建築基地,沒有其他不動產;或者雖然有其他不動產,但沒有使用收益價值,或者其他動產及收益未達相當數額。 第二款提到的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在實地情況下適時訂定,並報內政部核備實施。 第三款中相當數額動產及收益標準由內政部另行定義。 參考資料: 1. 臺灣內政部(民國100年8月24日修正)。「兵役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37 2. 臺灣內政部(民國94年3月1日修正)。「兵役法施行細則(暫行條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35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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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種區劃標準第 5 條規定:「役男家庭狀況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 一、役男家屬,均年逾六十 (女性五十五)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種區劃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