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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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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前條規定申請區劃補充兵役之役男,如其家屬均合乎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生活無法自理;或屬七十歲以上,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得予區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種區劃標準》第6條,不符合前一條規定申請補充兵役的男性,在其家屬都符合殘疾認定標準表且生活無法自理的情況下,或者年齡超過70歲且沒有其他能夠照顧他們的親屬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區劃。这意味着在這些特殊情況下,該男性可以被委派為補充兵役. 範例: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男性申請補充兵役,但他的家庭成員都具備殘疾並且無法照顧自己的生活需求,這樣的情況下,根據《役種區劃標準》第6條的規定,該男性可以被區劃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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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種區劃標準第 6 條規定:「不合前條規定申請區劃補充兵役之役男,如其家屬均合乎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生活無法自理;或屬七十歲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種區劃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