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役男親屬,應列為役男之家屬範圍: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已經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前項所列親屬,已被救濟機關或育幼院收容者,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均不得列為役男扶養家屬範圍。 歸國僑民役男以其在國內家庭人口狀況為準。
役種區劃標準第7條規定了役男的家屬範圍。根據該條款,以下親屬被列為役男的家屬: 一、父母、子女和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役男尚未滿18歲,但已與其同居並共同生活的其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 然而,如果已經有救濟機構或兒童福利院接納這些親屬,或者有其他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則不能被列為役男的扶養家屬範圍。 對於歸國僑民役男,則根據其在國內的家庭人口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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