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之家屬有左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在管訓感化中者。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根據「役種區劃標準第8條」的規定,家屬遇到以下情形可免予列計: 一、因犯罪被羈押或判處徒刑並在執行中的情況。 舉例:被告於判刑後仍在監獄中執行徒刑,其家屬在役男名額計算時可免予列計。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記載有案的情況。 舉例:某人因失蹤而在戶籍中登記為失蹤人口,其家屬在役男名額計算時可免予列計。 以上資料來自兵役法及役種區劃標準相關法條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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