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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二章 少年教養機構

§ 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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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教養機構對於少年除提供日常生活之照顧服務外,並應視少年之需要提供左列服務: 一、就學輔導:少年如在義務教育年齡,應安排其就學,如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而有就學意願者應協助其就學。 二、就學輔導: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已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者,應依少年之性向安排其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 三、生活及心理輔導:生活輔導係從事生活教育、休閒育樂活動。心理輔導係透過個案會談、團體工作、心理測驗等專業輔導方式從事輔導。四、追蹤輔導:對離開機構之少年事追蹤輔導,以了解其生活情況,並給予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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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收容教養八人以上之規模。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9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左列設施 (設備) : 一、寢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或保健室。 七、活動室。 八、諮商 (輔導) 室。 九、圖書室。 十、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設施 (設備) 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10
少年教養機構應置左列人員: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事務人員 (可由其他人員兼任) 。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收容人數計,每八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