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教養機構應置左列人員: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事務人員 (可由其他人員兼任) 。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收容人數計,每八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根據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少年教養機構應該設置以下人員:主任(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社會工作員、輔導員、事務人員(可由其他人員兼任)、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以及其他必要人員。其中,輔導員的人數應根據收容人數計算,每八人至少應該有一名輔導員,如果不滿八人,則以八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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