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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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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教養機構應置左列人員: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事務人員 (可由其他人員兼任) 。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收容人數計,每八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少年教養機構應該設置以下人員:主任(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社會工作員、輔導員、事務人員(可由其他人員兼任)、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以及其他必要人員。其中,輔導員的人數應根據收容人數計算,每八人至少應該有一名輔導員,如果不滿八人,則以八人計算。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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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少年教養機構應置左列人員: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