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育樂機構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少年休閒、育樂之服務。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五章 少年育樂機構
§ 18–21共 4 條
少年育樂機構應具有一次同時服務一○○人以上活動之規模。其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
少年育樂機構應設有各項遊樂或體能活動之設施設備,其占用面積不得少於前條規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少年育樂機構應置人員除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外,並應置必要之遊樂或體能設施活動之指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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