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育樂機構應設有各項遊樂或體能活動之設施設備,其占用面積不得少於前條規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根據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20條,少年育樂機構應該具備各項遊樂或體能活動的設施和設備。此外,該設施和設備所佔用的面積不得少於前條規定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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