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機構綜合辦理者,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二章至第五章之規定外,其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標準高者,但其設備,人員性質相同者得併同設置。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2–27共 6 條
少年福利機構如有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依第四條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原設立許可機關應於前項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依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第一項機構遷移至非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新設立地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之停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及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原因消失申請復業者,應於復業預定日前三個月,提出復業計畫資料一式八份,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前項復業計畫資料應包含服務項目、收費規定、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復業日期。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事項,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之規定。
本標準施行前已核准設立之少年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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