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2–276

22
少年福利機構綜合辦理者,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二章至第五章之規定外,其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標準高者,但其設備,人員性質相同者得併同設置。
23
少年福利機構如有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依第四條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原設立許可機關應於前項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依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 第一項機構遷移至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新設立地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許可。
24
少年福利機構之停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及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原因消失申請復業者,應於復業預定日前三個月,提出復業計畫資料一式八份,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前項復業計畫資料應包含服務項目、收費規定、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復業日期。
25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事項,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之規定。
26
本標準施行前已准設立之少年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