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機構如有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依第四條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原設立許可機關應於前項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依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第一項機構遷移至非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新設立地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了少年福利機構在擴充或遷移時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少年福利機構若有擴充或遷移的計劃,需要在預定遷移日前三個月依據第四條的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向原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許可。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原設立許可機關應在少年福利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若機構遷移到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以外的行政區域,除了需要依照前兩項的規定辦理外,還需要向新設立地的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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