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機構之停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及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原因消失申請復業者,應於復業預定日前三個月,提出復業計畫資料一式八份,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前項復業計畫資料應包含服務項目、收費規定、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復業日期。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24條規定了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和復業的程序。根據該條,當少年福利機構停辦時,應在一個月前向原設立許可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停辦的理由和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取得許可后才可以停辦。而若是因停辦原因消失而希望復業,則應在復業預定日期前三個月內,提出復業計畫資料,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復業計畫資料應包括服務項目、收費規定、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和預定復業日期等內容。 參考資料: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內政部110年1月8日令第臺內福機字第1100000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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