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服務機構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少年左列服務:
一、個案及團體服務。
二、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
三、諮詢服務。
四、轉介服務。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四章 少年服務機構
§ 14–17共 4 條
少年服務機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少年服務機構應包括左列設施:
一、輔導室。
二、辦公室。
三、活動室。
四、盥洗室。
五、其他必要設施。
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回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