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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四章 少年服務機構

§ 14–174

14
少年服務機構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少年左列服務: 一、個案及團體服務。 二、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 三、諮詢服務。 四、轉介服務。
16
少年服務機構應包括左列設施: 一、輔導室。 二、辦公室。 三、活動室。 四、盥洗室。 五、其他必要設施。
17
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