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服務機構應包括左列設施: 一、輔導室。 二、辦公室。 三、活動室。 四、盥洗室。 五、其他必要設施。
根據《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該法第16條明確規定了少年服務機構應該包括的設施,包括輔導室、辦公室、活動室、盥洗室和其他必要設施。這些設施的具體要求可能在該法的其他條款中有進一步的規定。然而,對於第16條的具體範例或進一步引用的法律案例或文件,目前的資料並沒有提供相關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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