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根據《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17條,少年服務機構至少應設置三名人員,包括主任(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社會工作員、行政佐理人員以及其他必要人員。應根據機構的需求配置相應數量的人員,以確保少年福利機構的正常運作。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具體針對少年福利機構設置人員的要求以及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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