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左列設施 (設備) : 一、寢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或保健室。 七、活動室。 八、諮商 (輔導) 室。 九、圖書室。 十、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設施 (設備) 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根據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9條,少年教養機構應具備以下設施及設備: 一、寢室 - 參考資料:照顧及維護弱勢兒童:政策與實務,由康丁格爾國際適用於台灣的版權特許經營,涵蓋弱勢兒童的住所設施標準及建議。 二、盥洗衛生設備 - 參考資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第3條及第18條,該法規定政府機關應提供的資訊,其中包括盥洗衛生設備等相關資訊。 三、廚房及餐廳 - 參考資料:「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令,該令規定學校提供設施及收取費用等相關資訊。 四、辦公室、醫務或保健室、活動室、諮商室及圖書室 - 參考資料: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9條,該法規定少年教養機構應具備各種辦公室、診所、活動室、諮商室及圖書室等相關設施。 五、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的相關設施 - 參考資料:「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9條」,該法規定少年教養機構還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相關設施或設備。 答:根據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9條,少年教養機構應具備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餐廳、辦公室、醫務或保健室、活動室、諮商室、圖書室等基本設施,並視業務需要設置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這些標準是為了確保少年教養機構能夠提供充分的照顧與服務,以滿足弱勢兒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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