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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3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並禁止作為商業上之製造標及商標
4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四、合於第一條規定之其他事項。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