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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二章 組織

§ 6–1712

6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7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由總會理事會聘請之。
8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於全國其他各地舉行,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
9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10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1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互推常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1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13
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副會長均為當然出席人,並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15
中華民國各省 (市) 得設分會,縣 (市) 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 (市) 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16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17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