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0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有理事會,其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的重要事項。理事會由三十一人組成,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八人由當然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中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的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的任期均為四年,每屆改選的人數為該屆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在現有的參考資料中,我無法找到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0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案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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