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三章 會員

§ 18–214

18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一) 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會費者。 (二) 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照章繳納一次會費或志願義務服務卓著成績者。 四、團體會員:團體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五、普通會員:個人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六、少年會員:未成年國民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員,為終身會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會員,為常年會員,各種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定之。
19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有出席所加入之支會會員大會,或分支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享受選舉與被選舉之權,支會會員超過一千名時,得分區開會員大會,選舉代表出席支會會員代表大會。
20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會、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省分會由內政部協助辦理,直轄市分會及縣 (市) 支會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