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有出席所加入之支會會員大會,或分支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享受選舉與被選舉之權,支會會員超過一千名時,得分區開會員大會,選舉代表出席支會會員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9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會員有以下權益:可以出席所加入的支會會員大會或分支會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如果支會的會員數超過一千人,則可以分區開會員大會,選舉代表參加支會會員代表大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9條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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