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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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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一) 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會費者。 (二) 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照章繳納一次會費或志願義務服務卓著成績者。 四、團體會員:團體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五、普通會員:個人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六、少年會員:未成年國民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員,為終身會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會員,為常年會員,各種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8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為不同類別,包括名譽會員、基本會員、特別會員、團體會員、普通會員和少年會員。其中,名譽會員是依照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而成為會員的人;基本會員包括總會分會支會的發起人或個人繳納一次會費滿十年以上的人;特別會員是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他們要麼繳納一次性會費,要麼有志願義務服務的卓越表現;團體會員是團體組織繳納常年會費的會員;普通會員是個人繳納常年會費的會員;少年會員是未成年國民繳納常年會費的會員。前三種類型的會員為終身會員,後三種則為常年會員。會員繳費的標準由總會定制。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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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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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18 條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