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7條規定了紅十字會分會和支會的監事人數和選舉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紅十字會分會設有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五人至七人,並設有由監事互推產生的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無上限。支會則設有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三人至五人,任期也為四年,同樣可以連選無上限。 針對這個法條的範例,我找到了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相關章程。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章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分會的監事會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其中包括一至三名常務監事。這些監事和常務監事的選舉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並且他們的任期為四年。支會的監事會則由三人至五人組成,同樣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進行選舉,任期也是四年。這些範例符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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