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的第16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的組織架構如下: 1. 分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以及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這些職位都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 會長、副會長以及理事的任期都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3. 除了上述職位之外,分會還設有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這些常務理事是由理事互相推舉產生。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民國96年11月9日通過主席公佈),第16條。 - 紅十字會部落格(https://blog.taiwanredcross.org.tw/question/question-13/)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