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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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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的第16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的組織架構如下: 1. 分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以及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這些職位都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 會長、副會長以及理事的任期都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3. 除了上述職位之外,分會還設有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這些常務理事是由理事互相推舉產生。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民國96年11月9日通過主席公佈),第16條。 - 紅十字會部落格(https://blog.taiwanredcross.org.tw/question/questio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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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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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16 條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