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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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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各省 (市) 得設分會,縣 (市) 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 (市) 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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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5條,中華民國各省(市)可以設立分會,縣(市)可以設立支會。這些分會或支會分別隸屬於紅十字會的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此外,這些紅十字會分會或支會根據其目的事業,也受各該主管機關的指導。 依照以上的法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各省(市)設立分會和縣(市)設立支會是允許的。例如,在台灣,紅十字會設有台中分會和高雄支會等地方分會和支會。這些分會和支會在組織上分別受到總會或分會的監督,以及內政部或當地政府的監督。根據各地的需要和指導,這些分會和支會可以開展相關的目的事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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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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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1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省 (市) 得設分會,縣 (市) 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