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依其事業得設各種委員會。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14 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的理事會可以根據其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且理事會有權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例如,根據該法條,紅十字會總會的理事會可以設立救濟委員會、血液捐贈委員會、災害應變委員會等,以便更好地執行紅十字會的救濟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