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副會長均為當然出席人,並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3條,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和副會長都必須出席,並由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因故缺席,則由副會長或理事互相推舉一人代理主席。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根據最新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文本,第13條中提到的會議頻率和主席選舉程序沒有具體的明文規定。因此,該條規定只提供了一般性的原則和方向。具體的會議頻率和主席選舉程序應根據紅十字會法及其相關的內部規章和章程來進行規定和遵從。 舉個例子,如果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內部規章規定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而且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則根據這些規定進行實施和遵從。然而,如果紅十字會的內部規章沒有具體規定會議頻率和主席選舉程序,則紅十字會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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