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2條規定了紅十字會總會的監事會的成員和職責。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紅十字會總會的監事會由九名監事組成,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的主管人員擔任;另外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且由監事互推三名常務監事,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的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監事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紅十字會總會的監事會的成員由政府指派的主管人員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政府通知變更当然监事的人选。監事會的職責包括審核紅十字會的收支帳目,稽查會務進行,以及處理日常事務。他們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参考资料: - 《紅十字會法》 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18&FLNO=1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