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9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有1位會長和1至3位副會長,他們負責綜理會務並代表總會對外。會長和副會長的選舉必須通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任期為4年,連選得以連任。如果因故會長無法執行職務,則由會長指定1位副會長代理。在必要時,副會長可以彼此推選1位代理人。 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9條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為該法條的立法基礎,最近修訂於2009年6月12日公布。根據該法第9條的範例,當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可以由該會長指定其中的副會長擔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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