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並禁止作為商業上之製造標及商標。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了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的情況下,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並禁止作為商業上之製造標及商標。 根據上述法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標幟是以白地紅十字為基礎的。除非國際紅十字公約另有規定,其他公私機關和社團都不得使用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標幟。此外,禁止將其作為商業製造標和商標使用。 備註:上述回答是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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