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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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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4 年 05 月 26 日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監督
§ 32–33
共 2 條
第 32 條
開啟 ›
教育會會員受本法
第四十條
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33 條
開啟 ›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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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 29–31
下一章 →
第八章 附則
§ 34–36
回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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