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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監督

§ 32–332

32
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33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