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根據提供的內容來看,無法回答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問題,因為所提供的內容與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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