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各該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教育會法第40條規定,如果教育會會員未按照章程的規定繳納會費,且書面勸告和警告都無效的情況下,理事會可以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教育會的章程規定會員每年需繳納2000元的會費。然而,某會員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且經過書面勸告和警告後仍不履行。在這種情況下,該教育會的理事會可以根據教育會法第40條的規定,決議對該會員進行停權處分。
教育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各該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增列,俾對欠繳會費之會員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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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增列,俾對欠繳會費之會員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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